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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構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審定有案之現職政風人員,如因民營化原因調任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政風職務時,得繼續以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4月19日90特一字第201780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87 年3 月12 日87 台審二字第1589405 號函規定略以,為使公營事業之經營更合乎企業化之要求,並避免同一機關內因兩制併行滋生人事管理及人員權益不一之困擾,本部前於86 年12 月2 日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研商公營事業機構回歸單軌制有關問題,經獲致決議略以,交通事業機構內人事、主計、政風機構,自87 年1 月起,新進人員(除依職期輪調辦法調進他機關已銓敘有案之現職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外)一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辦理任用審查;至於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得維持現制至其離職或該機構民營化之日為止。

二、因公營事業機構民營化係當前國家政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是以,各該機構內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審定有案之現職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如因民營化之原因調任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人事、主計、政風職務,本部同意調任後仍得繼續維持原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