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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律系畢業,並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依法取得委任職司法行政職系書記官職務之任用資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6月24日部特一字第091215466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 條規定:「委任書記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者。」某甲係某大學法律系畢業,應84年全國性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地政職系地政科考試及格,原任某地政事務所委任第五職等地政職系課員,前經本部審定准予權理,核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 俸點在案。依上開規定,某甲得以所具大學法律系畢業學歷及所應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取得委任職司法行政職系書記官職務之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