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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機關單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非主管職務出缺時,如擬由次一序列單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主管人員內陞,人事單位造列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名冊時,得先升後訓之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職務人員應否列入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6月9日部特一字第0972949318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7 條第3 項規定:「前項公務人員如有特殊情形或係駐外人員,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並於1 年內或回國服務後1 年內補訓合格,不受應先經升官等訓練,始取得簡任任用資格之限制。」本部92 年4 月11 日部銓五字第0922233438 號函規定略以,現職薦任人員在未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前,擬依任用法第17 條第3 項規定辦理先升後訓時,除依陞遷法第10 條規定得免經甄審之職務者外,其餘職務之陞任,仍應依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是類先升後訓人員,是否符合任用法第17 條所稱特殊情形,業已授權由主管機關核准即可,除顯有瑕疵者外,得由主管機關視個別實際情形衡酌考量。準此,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除具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得依規定造列名冊辦理陞遷外,現職薦任人員未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取得簡任職務任用資格前,擬依規定先行調派簡任職務時,亦得依規定辦理陞任。

二、本部92 年3 月4 日部特一字第0922222812 號函及96 年4 月18 日部特一字第0962785572 號函釋規定,關務人員仍須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始取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之任用資格,且得先行調派簡任職務後,再於規定期限內補訓。爰財政部關稅總局(現為財政部關務署)擬辦理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非主管職務甄審時,應依規定就次一序列單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主管人員具任用資格者造列名冊辦理;倘有特殊情形,得將次一序列符合先升後訓資格條件之人員,併予造列名冊辦理甄審,如核定由未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陞任,再請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先予調派簡任關務監職務,並於規定期限內補訓,以符機關業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