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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環境工程技師考試及格後,因受調任職系之限制,無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9條規定,取得薦任司法行政職系書記官任用資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
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7月19日部特一字第091216350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司法條例)第19 條規定:「薦任書記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或其他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二、某甲係應8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以下簡稱專技高考)環境工程技師考試及格,於88 年6 月14 日任某縣政府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土木工程職系技佐,前經本部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稱專技轉任條例)及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審定合格實授,歷至90 年考績晉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415 俸點有案。依前開專技轉任條例第4 條及其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以專技高考及格資格轉任公務人員後,不得再調任所適用職系以外之其他職系職務,是以,某甲尚無法以上開專技高考環境工程技師考試及格資格及日後取得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或其他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之學歷,依司法條例第19 條規定,取得薦任司法行政職系書記官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