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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關務人員各官稱(除關務〈技術〉正外),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1年以上者,應先予試用,試用期滿予以晉敘1級;如已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1年以上者,予以實授,並自本令發布日生效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10月22日部特四字第0993189818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關務條例)第1 條、第7 條、第8 條、第16 條規定,初任關務人員各官稱者(除關務〈技術〉正外),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1 年以上者,應依關務條例第7 條規定先予試用,試用期滿予以晉敘1 級;如已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1 年以上者,予以實授,並自本令發布日生效。另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規定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至於本令實施前之個案處理原則如下:

一、過去曾依本部函釋規定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1年以上者,經本部審定先予試用案件,若已逾救濟期限者,不再變更。

二、「已提起行政爭訟而尚未確定之案件」,或「於本令發布日止,尚在行政救濟期限內」,或「到職日在本令生效前而尚未送部銓敘審定者」,由服務機關負責通知於本令下達日起3 個月內,依本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