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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合格日,宜以升任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日,為取得高一官稱任用資格生效日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11月14日部特四字第100351495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6 條規定:「關務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之規定。」其施行細則第4 條規定:「本條例第6 條所稱關務人員官階之晉陞,……指關務人員任本官階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稱高一官階之任用資格:一、連續2 年列甲等者。……」某甲98 年及99 年任「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二階」年終考績均列甲等,得於100 年1 月1 日取得「薦任第八職等高級技術員一階」(同官稱高一官階)之任用資格。其經100 年度升任甄審合格,追溯自99 年7 月1 日取得技術正資格,當時某甲具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任用資格,因「技術正」官稱配置職等為薦任第八職等及第九職等,爰99 年7 月1 日尚不得晉升薦任第八職等技術正二階,需俟100 年1 月1 日考績升等取得薦任第八職等高級技術員一階任用資格時,再以原取得之技術正資格,換敘為薦任第八職等技術正二階(高一官稱)相當俸級。另日後辦理關務人員升任甄審案,宜以升任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日,為取得高一官稱任用資格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