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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檢察官之保障,僅及於能執行職務之檢察官?

發文字號:
司法院釋字第52號
內容:

解釋文
       實任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除轉調外應受保障,並經本院釋字第十三號解釋有案。惟此項保障係適用於能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其因病請假逾一定期間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者,在未經依據此項保障精神另定辦法前,自得依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十條暫令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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