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實任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除轉調外應受保障,並經本院釋字第十三號解釋有案。惟此項保障係適用於能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其因病請假逾一定期間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者,在未經依據此項保障精神另定辦法前,自得依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十條暫令退職。
本部地址:116204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