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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審查及動態登記案件生效日期之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1年3月4日81台華審一字第065133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為應銓審業務需要,司法人員之調動,以儘量妥適安排避免職務交卸日期重疊為原則;惟遇特殊情況而無法克服者,本部為兼顧法理與事實需要,同意是類人員之調任,仍應於接奉派令後在法定期間到職,並以實際交接到職日期為生效日期,據以辦理任審、動態登記。

二、司法人員於送審過程中,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 條(現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 條)明定3 個月內送審,且因機關層級多寡,公文核轉需時不一,請轉知所屬機關於核轉任審、動態書表之「補何人缺」欄上詳填卸職者姓名、離職日期,以利銓敘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