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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構會計室雇員,應委任升等考試及格,如其初充雇員,已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得視同現職人員,同意在本機構會計室升任委任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7年6月3日87台審二字第160834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為解決現行雙軌任用機關因兩制併行,產生人員任用及管理等問題,前於86 年12 月2 日邀請臺灣省政府主計處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公營事業機構內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回歸單軌制有關問題一案,並獲致決議:
自87 年1 月起,新進人員(除依職期輪調辦法調進他機關已銓敘有案之現職簡薦委官等職等制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外)一律應適用所在機構人事制度;至於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基於當事人權益之考量,得維持現制至其離職或該機構民營化之日為止。故交通事業機構會計室雇員,如應委任升等考試及格,以其未經銓敘審定有案,又未具交通資位任用資格,依前開會議決議,自87 年1 月起,尚無從於交通事業機構任用;惟如其初充雇員,已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得視同現職人員,同意在本機構會計室升任委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