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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薦委官等職等主計人員與交通事業主計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暫行要點自93年4月1日起停止適用後,主計人員轉任之銓敘審定相關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簡薦委官等職等主計人員與交通事業主計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暫行要點停止適用後之規定
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93年3月24日處義三字第0930001701號函、銓敘部93年3月24日部特二字第093234172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簡薦委官等職等主計人員與交通事業主計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暫行要點停止適用後,有關主計人員轉任之銓敘審定,請參照人事、政風人員轉任之相關規定辦理,即其轉任符合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或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規定者,依上開規定辦理,未符合上開規定之要件者,僅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辦理年資提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