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及第24條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01月19日部特二字第096274112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為使銓審單位所銓敘審定之職等,與歸系核備案之職等一致,請地方政府儘速清查所屬國民中、小學現職人事及會計單位主管,如已辦理職務歸系核備後,仍未配合辦理改派送審者,於文到1 個月內補辦完竣。
二、日後各國民中、小學人事及會計單位主管職務因減班應調降列等,現職人員未依職務列等表規定重行改派,或仍依調降前之職務列等繼續派代新進會計主管人員者,均將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