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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會計處所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薦任第九職等會計主任職缺之遞補,除經本部96年9月4日部特二字第0962847048號書函同意備查之列管名冊送審有案人員外,一律適用新制,無論是否為職期輪調,均不辦理銓敘審查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3月4日部特二字第097291457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經濟部96 年4 月20 日經人字第09603657961 號函規定,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人事管理,自96 年5 月1 日起改制適用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管理制度。是以,改制後該公司人事、主計、政風新進人員一律適用新制,無論是否為職期輪調,均不辦理銓敘審查。原送審有案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繼續辦理審查至離職或民營化為止,並製作名冊送本部列管,惟列管名冊中人員間之職務遷調,仍得辦理銓敘審查。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室暨所屬銓敘審定有案之主計人員列管名冊,業經本部96 年9 月4 日部特二字第0962847048 號書函同意備查。

二、本部96 年7 月27 日部特二字第0962819890 號函說明略以,基於貫徹考試院政策,顧及整體衡平性等因素考量,本部87 年3 月12 日87 台審二字第1589405 號函釋繼續適用至機關研修組織法規或機關人事制度改制為止。準此,茲因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人事制度,業自96 年5月1 日起改制適用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管理制度,爰無本部87 年3 月12日87 台審二字第1589405 號函釋之適用;至經濟部會計處所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薦任第九職等會計主任職缺之遞補,除經本部96 年9
月4 日部特二字第0962847048 號書函同意備查之列管名冊人員外,仍應依經濟部96 年4 月20 日經人字第09603657961 號函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