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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會計、統計等主計職務職系專長之認定,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按公務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與統計職系考試類科應試科目予以認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7月14日部特二字第097296127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有關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主計條例)第16 條(現為第21 條)所定各職等佐理人員,按其所具歲計、會計、統計或相關資歷有關主計學科及主計學分之採認,基於主計條例所稱主計人員,係指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現為業務)之人員。又該條例對於會計與統計等主計主辦人員之任用資格,採一致之規定,且於採計該條例規定之曾任主計經歷,對曾任會計與統計之經歷,亦相互採計,並合併計算;又主計條例第16 條(現為第21 條)規定,佐理人員應具有關於歲計、會計、統計之資歷,亦未作區隔規定,爰有關會計、統計等主計職務職系專長之認定,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之規定,按公務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及各校系(科、所)必修科目表(現行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已刪除有關各校系<科、所>必修科目表所修習之專門科目作為採計學分標準之規定)所列會計與統計之專業(門)科目予以認定。

附註:
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業於108 年1 月16 日修正發布,並於109 年1 月16 日施行,其中會計職系與審計職系業修正整併為會計審計職系,爰將公務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審計相關應試科目併同納入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