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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規定所稱「會計」職系,以及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14條至第20條所稱「經會計、審計、統計相關職系及格」等規定之內涵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14條至第2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第3款
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總處103年4月8日主人地字第103100063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有關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主計條例)施行細則第8 條第1 款規定所稱「會計」職系,須採計95 年1 月16 日前曾任年資時,以主計機關(構)之會計職務,於95 年1 月16 日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前均審定為「會計審計」職系職務,爰自應予認定含括「會計審計」職系。又如擬採計該等曾任年資者,除擬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得含括曾任會計職系同職組之審計職系職務外,該「會計審計」職系職務,僅限於任職主計機構職務者。

二、有關主計條例第14 條至第19 條所稱「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薦任升官等考試會計、審計、統計相關職系及格」、第20 條所稱「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會計、審計、統計相關職系及格」,配合主計條例施行細則第8 條第3 款之規定,是否得含括「會計審計」職系考試及格之情形,茲因95 年1 月16 日修正施行之一覽表將原「會計審計」職系修正細分為「會計」職系與「審計」職系,至職組部分並未修正,仍屬財稅行政職組,爰主計條例施行細則第8 條第3 款有關相關職系及格之規定,應予含括「會計審計」職系考試及格之情形。

附註:
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業於108 年1 月16 日修正發布,並於109 年1 月16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