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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於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後,如有採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31條第1項所訂各職系職務年資需要,得含括修正施行前,曾任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其職系符合現行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31條第1項所列各職系者之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31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
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總處103年5月21日主人地字第103100087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審酌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主計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及所屬主計機關(構)一般行政職系職務者,雖係辦理該機關(構)內有關行政管理與設備及投資建築等業務,惟仍需研擬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年度概算編列作業、年度預算收支執行及管制等,並協助籌辦各類主計人員專業活動,除須具備一般行政管理工作理念及熟稔相關法令外,確亦須具備會計相關法規專業知識,始能就其職掌業務處理順遂。主計總處爰於102 年1 月1 日修正
施行之主計條例第31 條增列一般行政職系人員,以應業務推動需要,且於主計條例施行細則第8 條第1 款將是類人員之一般行政職系職務採計為主計職務。

二、以主計條例修正施行前是類一般行政職系職務人員,與主計條例於102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後之各主計機關(構)一般行政職系人員,其業務所需知能及實際工作內容與主計業務密切相關之情形並無二致。次查銓敘部80 年3 月18 日80 台華審二字第0525547 號函釋,所稱「主計職務」之內涵,包括依主計條例第26 條所訂各職系之職務。本次主計條例施行細則第8 條第1 款規定:「所稱曾任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指曾任會計、統計職系之職務或各級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31 條第1 項所訂各職系之職務……」,按係將上開解釋規定之內涵予以納入明定。

三、主計條例於102 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如有採計主計條例第31 條第1項所訂各職系職務年資需要,得予認定含括於主計條例修正施行前,曾任各級主計機構(含主計總處)職務,其職系符合現行主計條例第31 條第1 項所列各職系者之年資。

附註:
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業於108 年1 月16 日修正發布,並於109 年1 月16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