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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但書所稱「不包括准予權理、暫准權理或同官等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年資」等規定之內涵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
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總處103年11月24日主人地字第103100194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有關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 條第2 款但書規定,曾任官等、職等主計職務年資不包括准予權理、暫准權理或同官等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年資之意旨如下:

一、所稱不包括准予權理、暫准權理年資:係以該等人員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官等職等於權理期間尚未達所任職務之最低職務列等,嗣於擬陞任其他主辦主計職務時,其權理期間主計職務年資仍以其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官等職等之年資予以採認。例如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六職等,權理薦任第七職等主任職務者,如擬陞任其他主辦主計職務,其權理期間主計職務年資係以曾任薦任第六職等以上之主計職務年資認定,而非採計其權理之薦任第七職等主計職務年資。

二、所稱不包括同官等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以下簡稱高資低用)年資:係以某員曾任較高職等職務,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其後降調較低職務列等職務,經銓敘審定仍以原職等任用,如擬再調任其他主辦職務,該等降調期間年資不得以其原經銓敘合格實授之較高職等年資加以採認。例如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降調薦任第七職等主任職務,而仍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如擬陞任其他主辦主計職務,其高資低用期間主計職務年資不得採計為曾任薦任第八職等主計職務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