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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會計室之主計職務,係為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所稱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任職年資得採計為調任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所規範之主計職務之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6月9日主人地字第104100100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主計條例)施行細則第9 條及其說明略以,主計條例所稱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係指經中央主計機關納入管理未列有官等、職等之公營事業機構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所稱經中央主計機關納入管理之職務,係指辦理員額編制經層報中央主計機關或授權之主計機構核定者。

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會計室之員額編制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有案,爰該室之主計職務係為主計條例施行細則第9 條所稱經中央主計機關納入管理之職務,即主計條例(第14 條至第20 條)所稱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任職年資得採計為調任主計條例所規範之主計職務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