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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所稱「曾修習與會計、統計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規定之內涵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9月22日主人地字第104001554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查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 條所稱曾修習與會計、統計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係指按公務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及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予以認定。

二、次查公務人員高等及普通考試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專業科目如下:
(一)高等考試:
1.會計類科:中級會計學、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財政學、成本與管理會計、審計學、政府會計。
2.統計類科:資料處理、統計實務(以實例命題)、迴歸分析、經濟學、抽樣方法、統計學。
(二)普通考試:
1.會計類科: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會計學概要、審計學概要、政府會計概要。
2.統計類科:統計學概要、資料處理概要、統計實務概要(以實例命題)、經濟學概要。

三、鑑於現今國內(外)大學開設之課程名稱多元,有關曾修習與會計、統計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應依上開公務人員高等及普通考試會計、統計類科考試之專業科目,參酌擬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及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個案認定之。

附註:
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業於108 年1 月16 日修正發布,並於109 年1 月16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