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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印刷廠組織規程廢止後,現職已銓敘審定有案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後續相關送審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5年8月16日部特二字第105413245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87 年3 月12 日87 台審二字第1589405 號函(以下簡稱87 函釋)規定略以,交通事業機構以外之公營事業機構內人事、主計、政風(以下簡稱一條鞭)機構,自87 年1 月起,新進人員(除依職期輪調辦法調進他機關已銓敘有案之現職一條鞭人員遞補業經辦理歸系有案之職缺者外)一律不再辦理任用審查;至於已送審之現職人員,基於當事人權益之考量,得繼續辦理任審、動態及考績至離職或該機構民營化之日為止。又本部96 年7 月27 日部特二字第0962819890 號函略以,基於貫徹考試院政策,顧及整體衡平性等因素考量,本部87 函釋繼續適用至機關研修組織法規或機關人事制度改制為止。

二、基於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於105 年5 月發布施行生效後,臺灣省政府印刷廠(以下簡稱印刷廠)人員之進用,已改制適用該辦法規定,且原印刷廠組織規程廢止後,自無前開本部87 函釋之適用,其新進人員,無論是否為職期輪調,一律無法辦理銓敘審查;惟後續現職已銓敘審定有案之一條鞭人員,為保障該類人員權益,同意依本部96年5 月4 日部法四字第0962796158 號函規定,仍以原報送備查在案之預算員額表為依據,繼續辦理銓敘審定至離職為止;又該等人員如依規定內部陞遷至其一條鞭職務(不限該主管職務),得依上開本部96 年5 月4日函規定,以原報送備查在案之預算員額表為依據,依原規定辦理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