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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構/關稅機關內人事、主計、政風機構,應自87年1月/4月起逐步回歸適用單軌人事制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7年3月12日87台審二字第158940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為使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營符合企業化之要求,並避免同一機關內因兩制併行滋生人事管理及人員權益不一之困擾,本部前於86 年12 月2 日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研商獲致決議:(一)交通事業機構以外之公營事業機構內人事、主計、政風機構,自87 年1 月起,新進人員(除依職期輪調辦法調進他機關已銓敘有案之現職人事、主計、政風人員遞補業經辦理歸系有案之職缺者外)一律不再辦理任用審查;至於已送審之現職人員,基於當事人權益之考量,得繼續辦理任審、動態及考績至離職或該機構民營化之日為止。(二)交通事業機構內人事、主計、政風機構,自87 年1月起,新進人員(除依職期輪調辦法調進他機關已銓敘有案之現職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外)一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辦理任用審查;至於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得維持現制至其離職或該機構民營化之日為止。

二、現行交通事業機構中以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任用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有以本部銓敘審定之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 俸點卻按交通資位二十四級385 薪點支薪之情事,以致同一機構具同一考試及格資格人員,因所適用之法規不同,所支待遇有別,影響個人權益及機關用人與管理。例如同為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其俸級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 條規定,應核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 俸點;如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高級業務員資位任用,其薪級應核敘高級業務員三十級320 薪點,亦即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俸點應相當於高級業務員三十級320 薪點,故行政、教育及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對照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及簡薦委官等職等主計人員與交通事業主計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均規定,行政人員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俸點相當交通事業人員高級業務員三十級320 薪點,不宜逕按高級業務員二十四級385 薪點支薪。

三、現行適用官稱官階併立制與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之各級關稅機關內人事、主計、政風機構正、副主管職務,自87 年4 月起,新進人員應一律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辦理任用審查,已送審之現職人員,基於當事人權益之考量,得維持現制至其離職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