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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交通事業機構回歸單軌任用制度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1月18日部特二字第096274111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96 年1 月10 日召開研商公營事業、交通事業機構回歸單軌任用制度相關問題會議,獲致以下決議:

一、請各主管機關在研修公營事業、交通事業機構組織法規時,將各該機構人事、主計、政風單位所置職務,均改為適用所在機構人事制度,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得維持現制至其離職或該機構民營化之日為止。

二、在組織法規未修正前,公營事業、交通事業機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任用,得繼續適用87 年3 月12 日87 台審二字第1589405 號函釋;惟應在回歸單軌任用制度之原則下妥慎處理調派事宜,以落實政策目標,並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局)、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法務部詳實列管。

三、各機關尚未全面完成組織法規之修訂前,請人事局、主計處、法務部研究公營事業、交通事業機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目前之雙軌任用制度有無缺失及因應之道。

四、附帶決議: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現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主計機構員額編制表所置職稱列交通資位及簡薦委任雙軌制,顯牴觸組織條例規定,請主計處儘速研修。

附註: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業於107 年2 月12 日經組織整併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現行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編制表所置主計人員職稱均列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