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參、任用 > 主計人員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配合109年1月16日修正施行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主計人事法規涉及職系或考試類科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31條第1項
二、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及第11條
三、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7條第2項及第9條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級主計機構新進人員作業原則第2點及第4點
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3月19日主人地字第109100050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考試院108 年1 月16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600096801 號令修正發布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同年7 月15 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38401 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4 條附表3、附表4 規定,均自109年1 月16 日施行;依前開法規之修正,會計職系與審計職系整併為「會計審計」職系、一般行政職系整併入「綜合行政」職系,且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改為於會計審計職系下分設「會計」、「財務審計」及「績效審計」3 個類科,爰就主計人事法規涉及職系或考試類科等相關規定之適用,解釋如主計人事法規配合新修職系規定調整適用情形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