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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警察官制人員經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並經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銓敘審定高官等警察官制職務後,得以其銓敘審定合格資格,配合其原具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之轉調規定,取得簡薦委制相關職系職務任用資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1項
二、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9條
三、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3月9日90法二字第200294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現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 條第1 項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自中華民國85 年起,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均適用之。」次查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9 條規定:「本考試及格者,取得警察人員升官等任用資格。」是以,應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係取得警察官制職務高官等任用資格。本部87 年9 月11 日87 台法二字第1627391 號函釋規定略以,應「關務人員升等考試」及格人員,得以其「依法銓敘合格」資格,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調任規定調任一般行政機關「同官等」職務,尚無法以該升等考試及格資格逕行擔任或調任一般行政機關相當官等職務。因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係88 年後始舉辦,為因應是類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調任需要,爰補充規定,現職警察官制人員經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並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經銓敘審定高官等警察官制職務後,得以其銓敘審定合格資格,配合其原具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之轉調規定,取得簡薦委制職務任用資格;至其適用職系,則得比照以其升官等考試及格類科,依調任當時之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規定辦理。

附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 條業於107 年4 月23 日修正為「(第1 項)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自中華民國85 年起,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均適用之。(第2 項)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