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4月7日部特三字第0942485080號審定函
法規釋例內容:
考選部94 年3 月28 日選特字第0940002051 號書函釋略以,經警察人員警正升官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係取得升官等之資格,並未因此即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特考特用限制轉調規定。是以,警察人員於特考6年限制調任之期限內復應警正升官等考試及格,僅得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現為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升任警正官等職務,尚無法據以調任一般行政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職務,其任用送審案備註欄內,仍應加註有關6 年限制調任之教示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