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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無法視同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合格,以高員級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8月28日90特四字第205533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交通事業人員參加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合格與公務人員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係分別取得晉升高員級資位任用資格與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以上開訓練各有其法令依據,且交通事業人員之薪級結構與公務人員之薪級結構並不相同,故依考成及訓練由員級晉升高員級,與公務人員由委任晉升薦任之條件亦非一致。公務人員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尚無法視同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合格,取得高員級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