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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第2項第1款所稱「相當員級考試」,係指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及格而言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3月21日部特四字第092221312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 條第2 項規定:「前項第1 款員級人員經審定員級最高薪級,最近3 年年終考成2 年列甲等(80 分)、1 年列乙等(70 分)以上,並經晉升高員級訓練合格,且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晉升高員級資位任用資格,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考試或相當員級考試及格,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3 年者。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10 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8 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6 年者。」上開有關「相當員級考試」規定,經查該條文立法說明,係指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而言。是以,檢定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及相當之檢覈考試,均非屬上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 條第2 項第1 款所稱「相當員級考試」。

附註:
現行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 條第2 項規定:「前項第1 款人員經敘定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最近3 年年終考成2 年列甲等(80 分)、1 年列乙等(70 分)以上,並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且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任用資格,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佐級、士級考試或相當員級、佐級、士級考試及格,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3 年者。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10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8 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6 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