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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正工程司某甲得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參加副長級升資甄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第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6月16日部特四字第092224958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前應57 年特種考試台灣省經濟建設人員考試乙等考試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68 年9 月任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工程處正工程司,前經本部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核敘薦任八級310 元,72 年5 月任該局蘇澳港分局正工程司,前經本部審定准予登記,核敘薦派四級390 元,73 年1 月任該局擴建工程處正工程司,前經本部審定以事業人員任用,核敘高級技術員十六級410 元,73年12 月2 日另有他就免職,於91 年9 月再任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正工程司,前經本部審定以事業人員任用,核敘高級技術員十五級520 薪點有案,以其曾任高級技術員及相當高級技術員資位之年資合併計算已滿5 年以上,且最近3 年(70 年、71 年、72 年)考績(成)均列甲等,故尚合於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第3 條所定應副長級資位甄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