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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高雄運務段高雄港站業務類站務佐理某甲,不得以其指派駕駛之工作內容認定為技術類職務,再據以提敘曾任技術類年資及提敘標準認定相關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1條之1第5項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
三、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12月1日部特四字第094256447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92 年5 月28 日修正公布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1 條之1 第5 項規定:「交通事業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資位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該資位最高薪級為止。」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5 條規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工作性質相近,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
(二)、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前款認定之……。」是以,交通事業人員薪級提敘有關性質相近之認定,於上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生效後,既已明定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至其工作內容之認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0 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 條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2 條第2 項第6 款規定:「工作項目:係指依據機關組織法規、處務規程、辦事細則、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規定所分配於本職務之工作項目。一職務之工作項目以不超過5 項為原則,每項工作註明百分比,並於最後列述其他臨時交辦事項。」交通事業人員雖無職系之規定,依前揭規定,交通事業人員提敘薪級有關性質相近之認定,係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規定認定之。其中工作內容性質相近之認定,參酌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務說明書之精神,應係指以本職之工作為認定標準。

三、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3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位分立制,同類職務,可以調任;第4 條規定,交通事業之資位分業務類及技術類2 類;第7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業務佐、技術佐以下所任職務,由各事業機構任用,報請直屬上級機構備案。某甲現職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段高雄港站業務類士級跨佐級站務佐理,該機構指派其從事駕駛工作,擬以其從事之工作,認定為技術類,再據以提敘其曾任約僱駕駛(技術類)年資一節,仍依前揭規定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