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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所稱「性質相近」之認定,得參照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認定之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
二、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2月10日部銓一字第0952588739號審定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原任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高級技術員幫工程司兼臺東監理站第一股股長,擔任車輛檢驗、駕駛人考驗等業務,前經本部審定以事業人員任用有案。得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並參照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5 條規定,轉任性質相近之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經建行政職系課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