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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時,不宜單獨就交通事業人員曾任得採計提敘俸級之公務年資與現所任職務銓敘審定職等相當之認定加以放寬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12月14日部特四字第096287767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有關建議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時,以長級、副長級、高員級、員級及佐級等5 種資位職務作大範圍之區塊認定,無須針對各資位之薪級薪額(現為薪點)與公務人員各職等是否相當來認定一節,考量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對照表、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及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有關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薪級對照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相當職等,其認定方式均屬一致;且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相互轉任人員,其年資採計提敘已較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 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及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等規定採計提敘各類公務年資優厚甚多。基於制度之整體性、法規之一致性及不同制度間人員相互轉任之職等衡平因素考量,於目前其他相關法規未進行全面性之檢討修正前,不宜單獨就交通事業人員曾任得採計提敘俸級之公務年資與現所任職務銓敘審定職等相當之認定加以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