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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海商法相關規定進用,其曾任民營化前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級船員之年資,尚無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相關規定採計提敘薪級之適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1條之1第5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1月9日部特四字第097289561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海商法係規定船舶在海上或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所生之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為主之交通法律,非屬公務人員適用之人事法令,其曾任年資尚無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相關規定採計提敘薪級之適用。

二、另本部86 年12 月12 日86 台審四字第1562427 號函,係規範原台灣省政府交通處所屬各港務局現職工作船船員納入交通資位制後,其自66 年7月1 日起依台灣省政府交通處所屬各港務局工作船船員職務薪給表或現職自航式挖泥船船員於78 年納入工作船船員職務薪給表前之服務年資,以其支薪係依台灣省政府核定之標準支領,爰同意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