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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升高員級考試及格人員,不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加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4月21日部特四字第097293202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現已刪除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年者。二、……。」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本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別所適用資位職務之升資任用資格。」本部87年9月11日87台法二字第1627391號函釋略以,各類升等升資考試規則之適用對象,均為現職人員,即是類考試性質屬封閉性之現職人員內升制考試,因此,應是類考試及格人員均非任用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依法考試及格人員」。是以,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並非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所列舉之考試,自無從據以依上開規定參加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