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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核算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者,毋須經晉升交通行政機關簡任官等訓練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9月22日部特二字第097297857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轉任辦法)第4 條第3 項規定:「轉任人員曾任年資依前項規定換算至薦任第九職等後,其考試、學歷、年資及年終考成結果,如比照合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 條第2 項之規定,得採計提敘官等,積餘年資並得依前項規定採計提敘簡任職等及俸級。」其立法說明略以,交通事業人員取得長級、副長級資位任用資格人員,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須經升資甄審合格。又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第3 條及第4 條,有關應副長級及長級資位升資甄審之規定,須具備一定年資、考成(績)等資格要件,始得應升資甄審。因此,交通事業人員以升資甄審取得副長級、長級資位任用資格之制度設計,已有一定程度之篩選。爰規定依二類轉任辦法轉任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者,毋須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二、某甲應93 年副業務長資位甄審合格,現任某機關政風室科長,前經本部審定以事業人員任用,歷至96 年考成晉敘副業務長六級710 薪點有案。如依二類轉任辦法核算結果具有簡任官等調任資格,依前開規定,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簡任職務,毋須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