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參、任用 > 交通事業人員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不宜視同交通事業考試及格人員取得資位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61年12月20日61台為甄三字第43539號代電
法規釋例內容: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有關職系各職等考試及格人員,可否視同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及格,取得資位一案,經函准考選部61 選一字第111243 號函略以,該部辦理之60 年第2 次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係為適應行政院所屬各實施職位分類機關業務需要而舉辦者,該項考試及格人員,由請辦考試機關,本於上述請辦考試之目的予以分發任用。復准交通部交人(61)字第15598 號函以,「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乃政府本考用合一政策,並應分類職位公務機關用人需要辦理之考試,各及格人員,政府機關均有適當職缺留待補用,應勿須適用於公營事業機構,且該項考試共分十個職等,與交通事業人員特考高員、員、佐、士四級無法配合,比敘資位核定薪級均有困難,而其考試科目,亦不能完全符合交通專業需要,似不宜視同交通事業考試及格人員,取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 條規定,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之考試,應本為事擇人、考用合一之旨,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暨同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舉行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其考試職等類科及錄取人數,應根據任用機關之需要定之」,交通事業機構既未實施職位分類,故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似不宜視同交通事業考試及格人員取得資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