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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構經高員級升資考試及格,現敘副長級資位人員,得否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簡任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4條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3月21日部特四字第100332128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現敘副長級資位,具高員級升資考試及格資格,未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及大學學歷者,經考量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轉任辦法)之立法目的、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須重新審查任用資格及為有利交通事業機構改制為行政機關等理由,是類人員如已依二類轉任辦法第4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換算至薦任第九職等後,曾任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 年,最近3 年年終考成2年列甲等1 年列乙等以上,取得交通行政機關簡任(派)官等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