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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現敘副技術長資位人員,以另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交通行政類科考試及格資格調任高級業務員跨副業務長資位職務時,尚無法逕予取得副業務長資位之任用資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第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12月13日部特四字第1003529782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3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第5 條第1 項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如左:一、高員級以下,須經考試及格。二、副長級以上,須經升資甄審合格。」第11 條之1 第4 項規定:「經敘定資位人員,調任同一資位或不同資位之職務者,其薪級之核敘,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辦理。」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 條第1 項規定:「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以下簡稱升資甄審辦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應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資位之甄審,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交通事業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資位人員,任該資位或相當資位職務滿5 年,或滿3 年並具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資格,其考試類科與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當,現敘薪級已達副長級資位最低薪級以上,最近3 年考成(績)2 年列80 分(甲等)、1 年列70 分(乙等)以上,操行優良者。……」

二、依前述交通條例第11 條之1 規定及本部銓審實務,現敘高級技術(業務)員資位人員,如以另具高級業務(技術)員考試及格資格調任高級業務(技術)員資位職務時,得予核敘高級業務(技術)員級同數額薪點之薪級。至於現敘副技術長資位人員如以另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交通行政類科考試及格資格,擬調任高級業務員跨副業務長資位職務,基於同類職務始得調任且為維持衡平性,僅取得高級業務員資位任用資格,再依升資甄審辦法規定,以高級業務員資位及任該資位職務年資,應副業務長資位之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