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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交通事業機構單列高員級資位職務人員,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跨列委任(派)或薦任(派)職務並改派委任(派)職務時,得依曾敘員級資位核敘委任(派)第五職等,並保留薦任(派)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1年7月26日部特四字第101362032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轉任辦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略以,二類人員相互轉任,以與原任職務之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者為限。第3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之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業務員、技術員相當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第4 條規定:「(第1 項)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按其原敘定資位,依前條規定,自最低職等本俸一級起敘。……(第2 項)轉任人員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先按年核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積餘年資並得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級;其年終考成結果如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 條規定者,並得採計取得同官等較高職等之任用資格。……(第4 項)轉任人員依前2 項規定取得之任用資格如高於所轉任職務最高職等,且在前條資位所對照之職等範圍內者,其任用資格應予保留。……」

二、為符前開二類轉任辦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4 條第4 項規定意旨,並顧及配合組改改制機關及臨時機關裁撤等現職人員改任、安置等之權益衡平性,以及合理解決機關內部同仁放棄陞任單列高員級資位職務之問題,以期改任順利等因素考量下,同意原任交通事業機構單列高員級資位職務人員,依二類轉任辦法轉任跨列委任(派)或薦任(派)職務並改派委任(派)職務時,依曾敘員級資位核算委任(派)官等職等俸級至委任(派)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並准予保留薦任(派)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又渠等人員於轉任委任(派)職務後,嗣再原職改派薦任(派)職務時,因僅保留薦任(派)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且其係屬調陞核敘,倘有剩餘之高員級資位年資,僅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 條規定採計提敘,尚無法以交通資位考成年資依二類轉任辦法規定辦理考績升等,俾與前以敘高員級資位依二類轉任辦法轉任薦任(派)轉任人員之俸(薪)級核敘情形取得適度衡平。

案1、
現職高級技術員資位交通事業人員得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高資低採轉任委任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3 條
銓敘部94 年2 月1 日部銓一字第0942458870 號審定函

       某甲應70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員級技術類土木工程考試及格,嗣應92 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考試技術類園藝科及格,現任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幫工程司(現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經本部審定以事業人員任用,核敘高級技術員二十級445 薪點有案,得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高資低採轉任委任職務。

案2、
原敘高級技術員資位交通事業人員,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規定,轉任委任職務者,其原具轉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得否保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3 條及第4 條
銓敘部94 年4 月6 日部銓一字第0942476918 號審定函

一、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相互轉任辦法)第3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除士級資位外,其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三、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同辦法第4 條規定:「(第1 項)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按其原敘定資位,依前條規定,自最低職等本俸一級起敘。……(第2 項)轉任人員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先按年核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積餘年資並得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級……(第4 項)轉任人員依前2 項規定取得之任用資格如高於所轉任職務最高職等,且在前條資位所對照之職等範圍內者,其任用資格應予保留。」

二、某甲原任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現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幫工程司,經本部審定以事業人員任用,歷至92 年考成晉敘高級技術員二十級445 薪點。93 年11 月 1 日轉任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委任技士,前經本部依二類人員相互轉任辦法,以其員級資位比照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自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五級起敘,採計交通事業人員年資提敘職等俸級,審定合格實授,核敘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四級430俸點在案。

三、本案某甲再經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原職改派薦任,得以其轉任前曾敘定高員級資位,依二類人員相互轉任辦法第3 條第3 款及第4 條第4 項規定,其原具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應予保留,予以審定合格實授核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四級430 俸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