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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相當官等職務時,無法適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比敘相當職等俸級;惟其曾任軍職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採計提敘俸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3條及第4條
二、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7年5月14日部特四字第107450040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授權訂定之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轉任辦法)係屬特別任用法規,交通事業人員無須具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官等任用資格,即得按原敘資位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官等職務,並得採計曾任交通事業人員年資核算取得較高官等或職等任用資格,較依其他任用法規任用之人員為寬。又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以下簡稱比敘條例)係就公務人員依任用法規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得以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俸級作特別規範,並非係就依特別任用法規轉任並得按年核算或比照職等俸級人員,另規定得以軍職官等官階取得相當職等資格。是以,交通事業人員依二類轉任辦法轉任取得交通行政機關相當官等職務任用資格者,尚無法適用比敘條例;惟是類人員曾任軍職年資仍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採計提敘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