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參、任用 > 醫事人員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立醫療機構首長接任前,已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聘用住院醫師,如與現任首長具有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親屬關係,倘為完成醫師法及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專科醫師訓練,於年度續聘時,得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及第9條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1年7月15日部特四字第111546615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按公立醫療機構住院醫師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進用者,雖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惟依醫師法等相關規定,聘用住院醫師須於教學醫院完成一定年限之專科醫師訓練,始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是聘用住院醫師係屬訓練性職務,且聘用住院醫師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係屬醫事人員專業訓練之一環,與一般聘用人員係因執行業務計畫而定期以契約進用之情形自有不同。又原行政院衛生署前基於醫事人員管理主管機關之立場,以98年9月9日衛署醫字第0980212447號函同意聘用住院醫師在專科醫師訓練年限未完成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據上,為期國家醫師專業人才養成培訓制度更趨完善,公立醫療機構聘用住院醫師如係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聘用者,倘係為完成醫師法及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專科醫師訓練,而需續聘時,得適用任用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辦理,不適用本部95年8月18日部銓五字第0952684906號書函仍應受有關迴避任用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