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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所定「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之計算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
二、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1年12月7日部特四字第111551526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貳、得適用之職務一、(十一)及(十二)規定,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為得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職務,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以下簡稱配置準則)第3條第2款及第3款有關教育部所屬大學或學院附設醫院各分院等公立醫療機構之師級醫事職務配置比例,亦有師(一)級或師(二)級人員員額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之規定。茲審酌部分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仍有用人困難問題,以及考量相關公立醫療機構亦有督導醫事業務之人力需求,爰上開一覽表及配置準則所定「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之計算方式,得採「如有未滿1人之餘數,得無條件進位增加1人」之方式辦理。又各機關(構)除編制表備考欄已明定「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文字者得逕予適用上開計算方式外,其餘機關(構)須配合修正編制表,於備考欄明訂「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後始得適用,並據以進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