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114年7月8日部特四字第1145845598號函
內容:
主旨: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醫師(含中醫師、牙醫師),得以學年制作為採計其曾任聘用住院醫師年資提敘俸級之基準,並溯自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醫事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立醫療機構住院醫師依聘用人員進用之法律規定聘用之。」揆其立法意旨,係為落實公立教學醫院住院醫師訓練制度,並解決住院醫師久任影響新進住院醫師訓練之問題,且依醫師法第7條之1及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等規定,聘用住院醫師係屬訓練性職務,渠等接受不分科及專科醫師訓練係屬醫師專業訓練之一環,與一般聘用人員因執行業務計畫進用有所不同。是以,依醫事條例進用之醫師採計曾任聘用住院醫師年資時,原則仍以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惟如經服務機關出具證明係以學年制進用,得以學年制為採計基準。
二、另,為符合醫師養成訓練之規範,聘用住院醫師為完成其不分科及專科醫師訓練,如有於年度中變更服務之公立醫療機構,得視為同一公立醫療機構年資併予採計提敘。如某君於112年1月1日任A醫院聘用住院醫師,為繼續完成其醫師訓練,於112年7月1日任B醫院聘用住院醫師,其112年1月至12月任不同醫院且未中斷之聘用年資得併予採計提敘。
三、113年12月31日以前已採計曾任聘用住院醫師年資提敘俸級者,於本函下達後,仍維持原審定結果。至114年1月1日以後已採計曾任聘用住院醫師年資提敘俸級者,如改依本函辦理較為有利,應於114年10月31日以前申請辦理改敘,逾期不予受理。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