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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校教師兼任醫事人員職務,自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於離開教職同日轉任該院編制內職務,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遴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10月7日89銓一字第194890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公布施行後,各機關(構)或學校醫事人員職務出缺,擬遴用新進醫事人員時,依該條例第6 條(現為第5 條)規定,應辦理公開甄選。是以,某甲係教師兼任醫院醫事人員職務,雖於離開教職後,同日轉任該院編制內職務,惟渠等原並非專任現職醫事人員,依上開規定仍視為新進人員,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