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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營養師之職務代理人得否比照約聘(僱)人員免經公開甄選,由機關逕行遴用為正式編制內醫事人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1月19日90銓一字第198363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 條第1 項(現為第5 條)規定:
「各機關(構)或學校遴用新進醫事人員,除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外,應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本部89 年7 月10 日89 特三字第1916247 號函略以:「對於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公布施行前,各機關(構)或學校已進用具有該條例第5 條(現為第4 條)規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並實際從事醫事工作之約聘(僱)人員,於上開條例公布施行後仍在職者,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後,得免經公開競爭甄選程序,遴用為本機關(構)或學校編制內醫事人員。」茲以,職務代理人係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僱用,屬短暫性之人力補充,與上開定期約聘(僱)人員有別,各機關(構)或學校如擬遴用該等人員為新進醫事人員,自應依本條例第6 條第1 項(現為第5 條)規定,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

附註:
95 年8 月1 日施行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5 條規定:「各機關遴用新進醫事人員,除下列人員外,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外補程序規定,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
一、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
二、政府機關培育之醫事公費生經分發履行服務義務者。
三、依本條例任用之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