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參、任用 > 醫事人員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衛生局主管醫政、防疫及保健業務之課長如擬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應具有何種專業證照之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1月31日90銓一字第198339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現為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貳、得適用職務規定「各機關(構)組織法規所定之下列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八、各縣市衛生局:局長或副局長其中1 人。主管醫政、保健、疾病管制業務之課長。」準此,各縣市衛生局主管醫政、保健、疾病管制業務之課長,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又依考試院90 年1 月12 日90 考台組貳一字第00288 號函核定之各機關學校師級醫事職務級別訂列基準3 之(8)(現為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第5 條)規定:「各縣市衛生局之局長,列師(一)級。副局長與主管醫政、保健、疾病管制業務之課長,列師(二)級。」有關衛生局主管醫政、保健、疾病管制業務之課長應領有何種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一節,經函准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90 年1 月5 日衛署醫字第0890033250號書函復略以,宜由用人機關依組織規程所定各該課之掌理事項,並考量其業務需求,任用具有各該業務專業知能之師級醫事人員。

附註:
現行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貳、得適用職務規定:
「一、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下列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十二)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1、局長或副局長其中1 人。2、主管醫政、藥政、保
健(健康促進)、疾病管制、檢驗、長期照護、心理衛生、毒品防制或藥物濫用防制業務之科長其中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