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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係經銓敘審定有案之非醫事職務者,其調任醫事職務時,得以原經銓敘審定俸點逕予換敘同數額醫事人員俸點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8月1日90銓五字第2036142號審定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應護士檢覈考試及格,領有護士證書,原任委任第四職等至委任第五職等衛生環保技術職系保健員,前經本部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調任該所士(生)級公共衛生護士,參照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2 條(現為第11 條)第2 款之規定意涵,得以原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五級445 俸點,逕予換敘同數額醫事人員俸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