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應護士檢覈考試及格,領有護士證書,原任委任第四職等至委任第五職等衛生環保技術職系保健員,前經本部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調任該所士(生)級公共衛生護士,參照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2 條(現為第11 條)第2 款之規定意涵,得以原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五級445 俸點,逕予換敘同數額醫事人員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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