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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事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規定辦理請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
二、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8月1日90銓四字第204425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據總統府秘書長90 年7 月2 日華總一禮字第9000122180 號函略以:「『總統府處理文武官員任免作業要點』僅係本府為迅速處理任免案件,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暨相關法規之意旨,經與各機關協商訂定之內部作業規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 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4 條(現為第3 條)第1 項規定,醫事人員分為師級及士(生)級,亦即醫事人員僅有級別,已無官等職等,毋須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之規定辦理請任。

附註:
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 條規定:「各機關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