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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參加醫學會舉辦之學術演講會、病例討論會、醫學大會,取得醫學會開立之訓練證明,其認可之積分,是否符合擬任師(二)級醫事職務應具之專業訓練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及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8月13日90銓一字第205830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書函略為:「某甲參加台灣兒科醫學會及中華民國新生兒醫學會訓練證明,僅列課程名稱如學術演講會、病例討論會、醫學會年會、會員大會暨學術討論會等,似嫌簡略,誠難審查,宜請列明詳細訓練課程內容;至於各學會認可積分,亦請查明確屬相關醫事課程之上課時數。」

二、本部同意該署上開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