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書函略為:「某甲參加台灣兒科醫學會及中華民國新生兒醫學會訓練證明,僅列課程名稱如學術演講會、病例討論會、醫學會年會、會員大會暨學術討論會等,似嫌簡略,誠難審查,宜請列明詳細訓練課程內容;至於各學會認可積分,亦請查明確屬相關醫事課程之上課時數。」
二、本部同意該署上開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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