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療機構住院醫師係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9 條、第10 條(現為第8條、第9 條)明定之聘用職務,如其進用時業經公開甄選程序辦理後聘用,嗣後納編為本機關編制內醫師時,得免依同條例第6 條(現為第5 條)第1項規定辦理公開甄選,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辦理甄審。至擬遴用其他約聘僱人員擔任編制內醫事人員時,仍應依同條例第6 條(現為第5 條)第1 項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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